嘉应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(讨论稿)
为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加强设备器材的管理,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法。各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。
一、由于以下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坏或丢失的,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
1、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造成损坏的;
2、未取得操作证书或未掌握操作方法造成损坏的;
3、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;
4、工作失职,疏忽大意造成损坏丢失的;
5、单位或私人借用,以及未经同意挪用造成损坏丢失的;
6、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;
二、由于以下原因经专家鉴定可免于处分或赔偿
1、仪器设备质量不好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条件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2、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。
3、经批准且采取了预防措施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仍难于避免的损坏。
三、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
l、500元(含500元)以上的仪器设备,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,酌情视仪器新旧程度和事故情节轻重按原价的0.1%——100%赔偿;
2、500元(不含500元)以下的低低值仪器设备,酌情赔偿原价的10%——100%;
3、低值工具按原价50%赔偿;
4、损坏丢失零件的,只计算修理费;
5、局部损坏可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6、修理后质量性能下降影响实验的,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,范围按修理费的50%——100%;
7,消耗材料节约使用,杜绝浪费,对情节恶劣的,也应考虑处分或赔偿。
四,赔偿方法处理权限
1、允许退赔相应的实物或款项。退赔实物的单位或个人,需经系的管理人员及专家进行性能质量鉴定,经主管部门验收签章后方可转为国家财产。退赔款项者,可视其经济状况及赔偿额大小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,偿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。
2、凭赔款通知单(由学校统一制定)到财务处缴交现金,属一次性偿还者,若逾期一个月未交的,由财务处从工资扣除。赔偿统一收回原科目,作为该系设备经费的补充。
3、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均应由系实验室主任及管理人员组成临时小组进行调查核实,写出书面材料及意见。五万元以上大精贵仪器设备还应报保卫处和设备处协同处理,必要时报主管校长。
4、已调查核实不属认为责任被盗而丢失的仪器设备,而填丢失报告单,并在事发后及时向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。经一年仍未解决的,由保卫处做出意见并通知设备处,由设备处做出处理意见。